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栏目:公司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11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9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1210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1210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1210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12109:15--15:00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A1406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连宗敏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660,59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7382%。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人,经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二位股东均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故以现场方式投票的股东为0名,代表股数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40,660,5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7382%;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98,6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450%。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60,4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9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60,4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9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60,4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9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煦张健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