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4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参股公司深圳市大为弘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弘德”)签署了《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关于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将第【55125418】号商标转让给大为弘德。
(二)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交易事项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大为弘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8号2号楼厂房整套
3、法定代表人:周钦汉
4、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1年05月18日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RMPT4W
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销售、技术服务;汽车电子及信息系统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专用车研发、生产及销售(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产品为准)。
9、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大为弘德10%股权,除此之外,公司与大为弘德不存在关联关系。
10、大为弘德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大为弘德目前尚未开展生产。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所注册的第【55125418】号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商标名称 | 注册商标号 | 核定使用商标类型 |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 | 注册人 | 注册有效期限 |
第55125418号 | 国际分类:12 | 汽车;汽车车身;汽车减震器;电动汽车;汽车底盘;汽车车轮毂;运载工具用制动装置;运载工具用刹车盘;车身;陆地车辆用电动机(截止) |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1年10月28日至2031年10月27日 |
注: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商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大为弘德签署的《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大为弘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将其所申请/注册的第【55125418】号共计1件商标有偿转让给甲方,转让价格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方负责办理该商标转让申请事宜,乙方负责向甲方配合办理该商标转让所需手续。
3、乙方应保证该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乙方确认该商标权利未转让给第三人;未许可第三人使用;亦未与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商标转让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机构费用、政府规费等由甲方承担。商标转让中的税款,由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二)公司与大为弘德签署的《关于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大为弘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将其所申请/注册的第【55125418】号商标(以下称:标的商标)有偿转让给甲方事项,依据实际情况,双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1、为支持甲方产品目录申报工作,乙方同意将标的商标转让给甲方,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如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则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为转让价格。甲方应在评估值确定后30日支付转让价款。
2、乙方所转让的第【55125418】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2)为:汽车;汽车车身;汽车减震器;电动汽车;汽车底盘;汽车车轮毂;运载工具用制动装置;运载工具用刹车盘;车身;陆地车辆用电动机(截止)。
(1)甲方就该商标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汽车;汽车车身;电动汽车;汽车底盘;车身。
(2)乙方就商标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汽车减震器;汽车车轮毂;运载工具用制动装置;运载工具用刹车盘;陆地车辆用电动机(截止)。
具体转让的商品/服务项目以甲方能取得工信部商品备案需要为准。
3、甲方取得标的商标后,如乙方需要其中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标的商标,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要求后30日内按乙方要求无偿授权给乙方使用。
4、甲方取得标的商标后,除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的车辆需要授权给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经销商使用标的商标外,不得授权给其他人使用,尤其是不得授权乙方竞争对手使用,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甲方取得标的商标后,如将商标对外转让(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乙方有权按本次转让价回购标的商标。甲方控股子公司取得标的商标后,应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协议中对乙方的承诺。
5、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协议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五、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交易的目的
2021年5月14日,公司与深圳市弘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德汽车”)签署了《合资协议》,共同投资设立大为弘德,开展新能源汽车专用车改装及零部件研发、生产与销售以及相关服务业务。根据各方约定,公司可授权大为弘德在限定的产品上使用公司的“特尔佳”商标。
2021年9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签署授权许可合同的公告》,公司与大为弘德签署了《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合同》,许可大为弘德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特尔佳”商标。2022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4号)》,大为弘德取得民用改装车生产企业资质。截至目前,大为弘德正按计划开展民用改装车相关产品的准入申报,以及向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相关认证或检验工作。
本次公司与参股公司大为弘德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有利于大为弘德进一步完善资质体系及品牌布局,推动其资质申请及相关认证工作;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结合汽车事业部的发展规划,本次商标转让,可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提升公司“特尔佳”品牌的市场价值。
(二)本次交易的影响及风险
1、根据《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与大为弘德同意在《补充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如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则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为转让价格;本次商标转让暂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2、本次商标转让尚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备案或审批后,方可实施,相关事项的办理以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本次交易事项涉及的《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关于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董事长审批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