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栏目:公司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29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6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涉及3名激励对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50万股,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4%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3,725.00万股减至23,715.50万股。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8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6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同日,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629日至202378日,公司对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并于202371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20237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四)202383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384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8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授予日为2023828日,向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总计167.73万份权益,其中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59.5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份;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108.2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202395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59.5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2023918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08.2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921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36,000,000股增加至237,082,200股。

(七)202311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31121日为预留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15.4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16.7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八)20231214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5.4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份。20231220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6.7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1226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37,082,200股增加至237,250,000股。

(九)20248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5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4%

2.回购股票种类:股权激励限售股(A股)

3.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授予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授予登记后,公司未出现上述需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因此,回购价格为7.77/

4.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738,150.0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在不考虑其他事项导致公司股本变动的前提下,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37,250,000.00股减少至237,155,00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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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9.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减少注册资本,尚需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完成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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