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8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并重新签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与拟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拟进行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连宗敏女士将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公司拟终止与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通投资”)于2020年12月14日签署的《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与拟认购对象创通投资、连宗敏分别签订《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连宗敏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2020年12月14日,公司与创通投资签署了《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鉴于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调整,经协商,公司拟与创通投资终止上述协议。2021年3月22日,公司与创通投资签署了《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原《股份认购协议》即终止,原《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后对甲乙双方均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在原《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无需继续履行,任一方均不得就原《股份认购协议》向另一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原《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因此原《股份认购协议》尚未生效,双方未因原《股份认购协议》的签署互负任何责任或义务,因签署原《股份认购协议》而发生的费用(如有)由双方各自承担。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就原《股份认购协议》的签署、终止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亦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双方不就原《股份认购协议》的签署、终止而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或主张任何赔偿。
4、本终止协议的订立、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因本终止协议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争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5、本终止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甲方有权机构通过决议批准本终止协议之日起生效。
二、关于重新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1年3月22日,公司与创通投资、连宗敏分别签订《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连宗敏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与拟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连宗敏女士、连松育先生、高薇女士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公司与创通投资签署《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条款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2、关于重新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拟进行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连宗敏女士将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公司与拟认购对象创通投资、连宗敏分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条款公平合理,有利于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1、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拟进行调整,公司与创通投资签订终止协议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该事项。
2、关于重新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拟进行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连宗敏女士将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公司与认购对象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连宗敏分别签订协议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该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以及《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连宗敏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