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栏目:公司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9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6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427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以下统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 20191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11日起施行。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自20211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要求承租人采用单一的会计模型

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是要求承租人采用单一的会计模型,无需进行租赁分类,对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所有租赁采用相同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现行准则要求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基础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对经营租赁承租人不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为解决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明确划分及会计处理迥异带来的实务问题,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类,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 利息费用,即采用与原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

同时,新租赁准则进一步完善了可变租赁付款额、租赁发生变更等情形的会计处理,并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识别判断及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2、保留了出租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双重模型

新租赁准则总体上继承了现行准则中有关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保留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双重模型,即出租人的租赁分类是以租赁转移与标的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为依据的。在分类方面,新租赁准则强调了要依据交易的实质,而非合同的形式,有关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类的规定更原则化,并增加了可能导致租赁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变化,调整了转租出租人对转租赁进行分类和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此外,根据实务需要,增加了对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定。

3、对于租赁合同的合并、分拆和修改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新租赁准则对于租赁合同的合并、分拆和修改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例如, 满足特定条件,出租人可以将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出租人应当将该合同包含的各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

4、对特殊交易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

新租赁准则对于一些特殊交易,如售后回租、转租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使用权资产等也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

 

公司自20211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将执行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1427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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