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授权许可合同的公告

栏目:公司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5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6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授权许可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参股公司深圳市大为弘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弘德”)签署了《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公司将汽车业务板块的相关商标授权许可大为弘德使用。

(二)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交易事项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概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大为弘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82号楼厂房整套

3、法定代表人:周钦汉

4、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10518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RMPT4W

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销售、技术服务;汽车电子及信息系统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审批文件方可经营: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专用车研发、生产及销售(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产品为准)。

9、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大为弘德10%股权,除此之外,公司与大为弘德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大为弘德签署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大为弘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第一条   注册商标授权许可

1.1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注册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具体许可商标及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见下表:

序号

申请号/注册号

商标名称

商标类别

许可使用之商品/服务

是否共有商标

1、已注册商标

1              

1978348

特尔佳

12

1、汽车减震器;2、车辆防盗设备;3、车辆刹车垫;4、陆地车辆刹车。

2              

1978344

12

1、汽车减震器;2、车辆防盗设备;3、车辆刹车垫;4、陆地车辆刹车。

3              

1978347

TERCA

12

1、汽车减震器;2、车辆防盗设备;3、车辆刹车垫;4、陆地车辆刹车。

2、申请中的商标

4              

55125418

特尔佳

12

1、汽车;2、汽车车身;3、汽车减震器;4、电动汽车;5、汽车底盘;6、汽车车轮毂;7、运载工具用制动装置;8、运载工具用刹车盘;9、车身;10、陆地车辆用电动机;

 

1.2  本合同约定之商标使用许可之性质均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

1.3  本合同约定之商标使用许可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4  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21917日起至2022127日止。合同期满,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不再续约,则合同自动续展至以后年度。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本合同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乙方应当保证合法使用该等知识产权。

2.2  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及地域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2.3  乙方对本合同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享有使用权,但未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可将上述知识产权许可第三方使用。

第三条  授权许可之登记备案

3.1  甲乙双方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合同生效后共同向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等主管部门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及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登记备案,甲方须积极提供上述登记备案所需的所有资料。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或没有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保证、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4.2   除本合同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包括本合同的附件),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向该方(“履约方”)进行赔偿。违约方向履约方支付的赔偿金总额(“赔偿金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相同,上述赔偿包括履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

4.3  在计算履约方的损失时,除需要计算履约方遭受的损失外,还应考虑: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成本费用的增加;如违约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则履约方的损失应按照其在公司中的权益比例计算,履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

7.1  本合同经合同各方签署后生效。经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本合同各方签署后生效。

7.2   解除。本合同可通过下列方式解除:

7.2.1.    本合同各方共同以书面合同解除并确定解除生效时间;

7.2.2.    下列情形发生时,一方可提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i)另一方的陈述或保证在作出时存在重大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ii)另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约定、承诺、义务,并经该方发出书面催告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四、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交易的目的

根据公司于2021514日与深圳市弘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合资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将在生产经营场地、品牌、人员和资金上对大为弘德提供支持,可授权大为弘德在限定的产品上使用特尔佳商标,以推动大为弘德业务发展。本次公司与参股公司大为弘德签署《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合同》,有利于大为弘德进一步完善资质体系及品牌布局,推动其资质申请及相关认证工作;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结合汽车事业部的发展规划,本次商标授权许可,可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提升公司“特尔佳”品牌的市场价值。

(二)本次交易的影响及风险

1、本《合同》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故暂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2、大为弘德主要开展新能源汽车专用车改装及零部件研发、生产与销售以及相关服务业务,截至目前,大为弘德已取得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还需按相关规定的要求,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以及向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质申请、认证或检验等工作,大为弘德能否完成上述资质申请或通过相关认证等,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本次商标的授权许可尚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备案或审批后,方可实施,相关事项的办理以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其他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后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本次交易事项涉及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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